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環境保護标準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環境保護标準

2012-01-04 10:26:52

環境保護标準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 (GB 13223-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患未然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改善環境質量,防患未然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有利于火力發電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标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标準适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産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準不适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

本标準适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内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标準次發布于1991年,1996年第次修訂,2003年第二次修訂。

火電廠排放的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和環境噪聲适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别、處理和處置适用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标準。

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染物排放标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GB 13223-2003)中的相關規定。

彈藥裝藥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GB 14470.3-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患未然污染,有利于彈藥裝藥行業生産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修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彈藥裝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标準的實施與監督相關規定。

本标準适用于各類現有彈藥裝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準适用于對各類彈藥裝藥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産後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準适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内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标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彈藥裝藥生産企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環境噪聲适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别、處理和處置适用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标準。

本标準次發布于1993年,2002年第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本标準自實施之日起,《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彈藥裝藥》(GB14470.3-2002)自動廢止。

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GB 26877-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患未然污染,加強對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标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标準适用于現有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準适用于對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産後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準适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内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标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标準為次發布。

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GB 27631-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患未然污染,有利于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生産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或生産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标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标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标準适用于現有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或生産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準适用于對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産後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适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别、處理和處置适用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标準。

本标準為次發布。

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 (GB 27632-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患未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患未然污染,有利于橡膠制品工業生産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或生産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标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标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标準适用于現有橡膠制品生産企業或生産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膠制品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産後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适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别、處理和處置适用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标準。

本标準為次發布。

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1-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保護環境,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般性原則、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标準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内建設的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本标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T 2.1-93)的修訂。本标準于1993年次發布,本次為第次修訂。

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T 2.1-93)廢止。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煤炭采選工程 (HJ 619-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規範煤炭采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煤炭開采工程、選煤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原則、内容、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标準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煤炭采選工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煤炭采選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與煤炭資源勘探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本标準執行。

本标準為次發布。

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标準 (HJ 623-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範生物多樣性評價指标和方法,掌握并了解全國和各地生物多樣性的現狀、空間分布及變化趨勢,明确全國和各地生物多樣性保護重點,整體上提高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管理能力,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生物多樣性評價的指标及其權重、數據采集和處理、計算方法、等級劃分等内容。

本标準适用于以縣級行政區域作為基本單元的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

外來物種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624-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範我國外來物種環境風險評估,保護生态環境,保障經濟社會活動的正常開展,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外來物種環境風險評估的原則、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準适用于規劃和建設項目可能導緻外來物種造成生态危害的評估。

本标準為次發布。

抗蟲轉基因植物生态環境可靠檢測導則(試行)(HJ 625-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履行《卡塔赫納生物可靠議定書》,評估和控制抗蟲轉基因植物可能産生的環境風險,保護生态環境和生物多樣性,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抗蟲轉基因植物生态環境可靠檢測要求,規定了對非靶标生物影響、基因漂移、生态适應性和靶标生物對抗蟲轉基因植物産生抗性四項生态環境可靠檢測的步驟和内容,制定了相應的檢測方法。

本标準适用于通過表達抗蟲蛋白而具有抗蟲新性狀的轉基因植物生态環境可靠檢測。

本标準為次發布。

生物遺傳資源等級劃分标準 (HJ 626-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有關規定,科學評估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現狀,及時掌握其變化趨勢,遏制生物遺傳資源的流失,有利于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中國生物遺傳資源等級的劃分标準、等級調整的規定和等級劃分時應提交的文件記錄。

本标準适用于原産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内的生物遺傳資源等級劃分。

本标準為次發布。

生物遺傳資源經濟價值評價技術導則 (HJ 627-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物多樣性公約》,規範生物遺傳資源使用和交換過程中利益分享行為,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全數權人、使用者的利益,有利于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保存、利用和對外交換,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生物遺傳資源經濟價值評價的原則、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準适用于分布于或原産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生物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評價。

本标準為次發布。

生物遺傳資源采集技術規範(試行)(HJ 628-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規範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的采集,加強對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有利于生物遺傳資源的研究和利用,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我國境内野生生物遺傳資源采集的程序、技術規程和注意事項等。

本标準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野生生物遺傳資源(動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本标準為次發布。

生物接觸氧化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 (HJ 2009-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規範生物接觸氧化法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防患未然環境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采用生物接觸氧化法及其組合工藝的污水處理工程的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檢測和過程控制、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标準适用于采用接觸氧化法及其組合工藝的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處理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施工、環境保護驗收及設施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本标準為次發布。

膜生物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 (HJ 2010-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改善環境質量,規範膜生物法在污水處理工程中的應用,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膜生物法污水處理工程的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檢測與控制、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标準适用于采用膜生物法的城鎮污水及具有可生化性的工業廢水處理和回用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環境保護驗收及設施運行管理的技術依據。

自以上标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标準廢止: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彈藥裝藥(GB14470.3-200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T 2.1-93)

來源:本站   編輯:普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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